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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1、第一阶段:“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从汉朝建立到武帝之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无为而治”。
2、第二阶段: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法律形式及其内容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6、法不追究既往
二、罪名
(一)危害政权罪
1、反逆罪
2、群盗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二)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1、不敬、大不敬罪
2、违反诏令罪
3、欺谩、诋欺、诬罔罪
4、左道、祝诅罪
5、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
6、盗毁山陵、宫阙及御物罪
7、犯跸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罪
2、阿党与附益罪
3、王侯私出国界罪
4、酎金不如法罪
5、漏泄省中语罪
6、王侯逾制罪
(四)思想言论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3、腹诽罪
三、刑罚
(一)、汉文景时改革刑制
1、改革的背景:缇萦上书
2、改革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改革的内容:①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规定。
4、改革的意义: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二)徒刑有期:女徒顾山
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的主体及民事责任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权
四、婚姻与家庭
五、继承:财产继承上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经济法律
一、土地立法
二、赋税立法
三、商事立法
四、货币立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法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2、逮捕
(二)审判制度
1、鞫狱
2、乞鞫:以三个月为限
3、上报
4、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5、《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3)原则:①原心定罪②利弊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6、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一)
一、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原则
4、过失人轻的原则
(二)刑罚
五刑:墨、劓、劊⒐⒋蟊?br />
(三)罪名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危害社会,破坏秩序罪
4、贼杀罪
5、不事农业罪
6、弃灰于公道罪
二、行政法制
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
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圜土、夏台、羑里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反映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制度,在夏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日趋完备。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
3、礼治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礼
①礼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而成,经周公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属性,表现为等级名份,贵贱准则。
②西周的礼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即“五礼”,吉、凶、宾、军、嘉礼。
③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2、《九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