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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2 / 2)

l “被批评者往往是一些知法犯法者,他们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防御性。”(淮北1号)

l “你很难保证同样是乱收费的交警在正式下文的采访中会不变成遵纪守法的好榜样!”(广州7号)

l “如果明访,被批评者只要一看见‘CCTV’字样的摄像机或话筒,早已将事实掩盖,还你一张笑容可掬的脸,文明礼貌的态度语言。”(淮北6号)

l “我赞成‘偷拍’,毕竟,对于‘小人’正当光明永远是不适用的。”(南京2号)

l “偷拍让人看得解恨!”(广州5号)

2. 多数组员对隐性采访手法持保留的态度。

l “必要时赞成,但对一般被采访者不宜采用。”“偷拍只是万不得已才采取的。”(广州4号)

l “不好回答,有时‘偷拍’、‘暗访’能更好地反映一些人或事,但这种手段是否会引起一起(些)‘人权’问题之争。”(南京10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可以因人而异。”(南京7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我觉得不宜采用,毕竟‘偷拍’是迫不得已而使用的。”(淮北4号)

l “对一般被采访者不能采用这些手法,这样会侵犯人权。”(淮北8号)

l “但赞成不表示‘喜欢’。”(淮北5号)

l 对一般的被采访者“则不可以,这样做有悖情理,也与(于)法不容。”(南京4号)

3. 一些人表示,不愿意或不希望自己和亲友成为被偷拍曝光的角色。

l “不喜欢。”(南京10号)

l “我只能说赞成”,“但我本人并不喜欢。”(南京6号)

l “要看对什么事什么问题。”(南京6号)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观众中大多数表示,如果自己或亲友犯了错误,“赞成”或“可以接受”偷拍。持肯定态度的,十人中占七人,一人表示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只有两人表示不愿意或不同意。淮北七人中分别是四人同意,一人两可,两人不同意。广州同意四人,不同意两人,态度不定两人(“暂时还未想清楚”──广州2号;)“如果我做错了,赞成偷拍。做错事偷拍才可以有证据。”(南京9号)“如果他们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我十分赞成。”(南京1号)“最多赞成呗。”(南京4号)“若是真的有做错的事,我或自己亲友被‘偷拍’也无可奈何吧!”(南京2号)

第一部分第3节 隐性采访的历史和使用现状(3)

众说纷纭是意料中的事。从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对《焦点访谈》在片中采取的立场、态度和方法,多数组员基本是认可的。值得注意的是,高学历与低学历之间似乎存在认识方面的距离,新闻工作者与观众的观察角度也不尽一致。

问卷二:对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

在受访的49人中,49%使用过隐性采访(3人常用,14人偶尔为之,7人少用),45%未用过,另6%未答。其中,非常赞同的占10%,典型理由如:

l “不这样有些人不说实话、真话”(摄像);

l “国情如此,矫枉过正”(策划);

l “只有采用‘隐性’手法才能保证真实、客观和公正”(策划);

l “新闻监督性”(编导)。

l  赞同但要慎重使用的占78%,典型理由有:

l “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及相关权益”(编导);

l “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访方式”(编导);

l “扛着大机器去赌场?找死啊!”(编导);

l “为了保证新闻真实性”(编导);“播出安全”(制片人);

l “隐性采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可采用: 记者有明显证据,为调查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没有其它正常途径收集材料; 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状况; 经集体协商决定。”(《新闻调查》栏目策划);

l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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