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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2 / 2)

老板:“这是我的身份证,拿去看好啦。”

“你有名片吗?”

老板:“这是我的名片,不多几张了,你们都拿去啦。”

“上面的电话,我们可以打一下吗?”

老板:“没问题啦,尽管慢慢打啦。”

小蜜:“这些人真麻烦,是我们买东西,还是他们买东西。打令,我们走吧。”

这时,手机出现一阵干扰声,什么也听不见了。我开始出汗了。

在村子里,广东老板把手机放回皮夹克兜里,手机依然是开着的。由于事先有准备,这几位记者都持有外地身份证,毫不含糊地掏了出来递给对方。可是他们还是对其中操着标准北京口音的“女秘书”起了疑心,有一人甚至说:“露馅了吧!你一定是女记者。”广东老板马上用地道的广东普通话说:“这是我的秘书啦。”村里人又问:“广东人怎么用北京的秘书?”广东“老板”说:“我全国各地都去的啦,在北京有北京女秘书,上海有上海女秘书,其他地方也有其他地方的女秘书啦!”

广东老板油腔滑调的一番话,把围着他的人都逗笑了,小蜜作不依状,用粉拳轻轻锤了老板一下。

盘问足足持续了40分钟,等在外面的记者焦急万分,不断向村里“老板”问讯情况,“老板”泰然自若地用广东话回答,依然一副业务联系繁忙的派头。

村里药贩子和造假者终于开始相信我们了。钻到车里,几个人开始了假阿胶的交易。

“这里阿胶怎么卖?”

“30元一公斤。”

“包装有吗?”

“有,什么牌子的都有。一顿外包装3000元,都是电脑打印的批号。”

“这种现货有少?”

“在安国有一吨,现在就可以提货。”

“怎么这里没有?”

“一般我们都不放在村里,这里常有工商、公安来查,所以我们的或都放外村,还有的一生产出来就拉到安国,那里有我们的库房。”

“在哪里取货?”

“安国。我们那里还存有一吨货。到时候,我们会有一个130卡车停在安国。”

“我要先看货。”

“货你不是已经看过了吗?”

第三部分第11节 新闻暗访中的“三十六计”(4)

“我们广东人是很认真的,看不到全货是不会给钱的,而且我还要你给我提供一批印有“山东阿胶”的商标和包装盒,我的电话和联系地址,你都有了,请你把联系电话也给我。这笔货你放心,我肯定要。这是定金两千,你先拿着,等货齐了以后,我会附现金。”

坐在车后座的偷拍记者一边拍,一边暗自叫绝,对广东老板熟练的业务佩服极了,而坐在老板身后的小蜜,也不时地插上两句没头没脑的话,纤纤素手搭在老板肩上,不断地问这问那。

“这阿胶是真的吗,怎么这么便宜啊。早知道是这样,干脆我们自己也做一点吧。”

老板佯装不高兴地回头瞪了她一眼,“你不懂,我们这是谈生意啊。”

小蜜:“都这么晚了,今天赶不回北京了。明天的飞机都得误了。”

和广东老板谈生意的假阿胶村药贩子十分理解地对小蜜说:

“我们这些阿胶做起来也不容易,还经常担惊受怕,刚才给你看到的那批货都是藏在鸡窝里的。我们的生产已经进入淡季,没有更多的存货,不过你想要,我还是会给你组织货源。”

有了广东老板的配合,再加上小牟精彩绝伦的“美人计”,  一访无极凶险不堪,二访无极却是这样的顺利。

第三部分第12节 是计谋还是骗术(1)

在第一节中我们列举了新闻隐性采访中“三十六计”中的七大计策,那么,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所使用的采访方法是计谋还是骗术?有观点认为,不管出发点如何,隐性采访始终都是一种欺骗的手段,特别是当媒体使用了颇有争议的摄录设备时,这时,采访者的三十六计也成了骗术,摄录记者端起设备的行为就被判定为不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法庭可以采纳为证据。这一规定引起了媒体持赞成态度的不少。而就在《规定》正式实施前几天,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翁维权等34名人大代表提出227号议案《关于“电视暗访”应当立法的议案》。提出这一议案的直接原因是某地—家医院的负责人被人用针孔式摄像机偷拍了隐私,并制成录像带公开传播,引起普遍不满。这些全国人大代表担心,如果任由偷拍手段进入人们的生活,会导致人人自危。

一边是媒体的叫好声,一边是人大代表的担心,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反映了人们对电视暗访的矛盾心理。而如何规范暗访,使之取得良好的效果,是包括媒体在内的全社会都必须思考的问题。在一次关于电视隐性采访问题的讨论会上,有电视记者说:“我们与社会上那些侵犯隐私的偷拍不同,我们的偷拍都是为了正义的目的。”这里暂不讨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我们更关心的是,电视暗访有没有被滥用的可能?

的确,在批评性报道的情况下,记者往往是隐去了自己的真实身份,用虚构的身份进行采访,这可能悖逆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向大众揭示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用虚构的身份,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接触被采访对象,博取被采访对象的信任,从而能够顺利地进入某些平常不易进入的黑窝点,获取第一手资料,使之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这对于不法之人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他们没有想到,曾经让自己推心置腹的那些“客人”,真实身份竟然是记者。

笔者认为,一味地否认隐性采访方法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是一种技巧,是记者获取真实信息的一种手段。众所周知,媒体不光是政府宣传的喉舌,同样也是群众的喉舌,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大部分记者采取的采访方式肯定首选是暗访,不可否认,现在,新闻记者的采访遇到了很多困难,记者越来越不受欢迎。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好多地方,包括商场等一些公共场所对媒体是特别的小心,采访前要事先与被采访地的负责人打好招呼,将采访内容、采访对象等一一告知,然后被采访方根据记者呈上的“报告”再行定夺,正面的报道,对自己有利的宣传,负责人当然首当其冲,第一个同意媒体的此举做法,并且对来访的记者一定是招待有佳,毫不怠慢。如果是负面报道,那么被采访地的负责人肯定又是另一副嘴脸,什么“我们这没有你们想要的资料,更何况我们是公共场所,媒体来访,将会影响我们的正常营业,恕不接待”“你凭什么来采访”等,诸凡能想到的理由,都将记者拒之门外,连门都进不去,何以来采访、何以获知真相,何以将不法之人曝光于天下。

图15:伪劣摩托

在隐性采访中所用的计策也只是记者为了获得更详尽的影像资料,或者说是记者为求自保的一种手段而已。记者将真实的事实通过影像资料反映出来。没有虚假,只有事实的真实记录。新闻讲究的是真实,用事实说话。当新闻失实成了媒介的一大弊端,用虚假的新闻来提高收视率、扩大发行量成为越来越多媒体大鳄们的不二法门时,隐性采访所带给受众的真实,更显得难能可贵。有人说隐性采访无外乎是记者们用坑蒙拐骗的伎俩骗来的新闻素材,这种说法事实上忽略了一点,即手段和目的的区别。我们所说的隐性采访,自然是在真实的基础上,没有任何虚假成份的隐性采访,对观众来说是技巧,而不是欺骗,是记者为了揭示社会阴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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