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校署:掌管梓匠(木工)之事。唐朝修建宫室有定制,上至天子下至士庶各有不同,都由左校署监督承办。
右校署:掌管木工之事。凡版筑、涂泥、丹垩等,都要由右校署监作审查。
中校署:掌管舟车、兵械、杂器和天子行幸的陈设等物。
甄官署:掌管石工陶土之事务。凡雕刻石人、石兽、碑柱、碾常推矿镜任铮烧绻偈鸸芾怼S指涸鹬圃焐ピ岬母髦置髌鳌?br />
有时在四署之外还设立军器监,其下设有弩坊署、甲坊署(不常置,有时或隶属少府监)。弩坊署掌管矛矟、弓矢、排弩、刃镞等兵器的制造和各种杂作。甲坊署掌管甲胄、綅绳、筋角等制造。
在这些手工业管理机构下,设有各种手工作坊,有绫锦坊、毡坊、毯坊、染坊、酒坊、金银作坊院等。在宫廷里,有内作,或“内八作”,掖庭局(掌管宫禁女工之事)等;在这种机关的统属了,有玉工、绫匠等。在京城以外各道,官府也设立许多手工作坊,有织锦坊、铸钱坊等。另外在矿产地区设立诸冶监、铸钱监等。
官府手工业中工匠的身份地位
唐代官府手工业有大量的工匠,这些工匠都是从各州县征选而来的。据《唐六典》说:“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这个记载并不是唐朝官府手工业中工匠的总数,它既未包括京都诸司所用工匠,也未包括各州道手工作坊的工匠,但它反映出唐代官府手工业中所用工匠数量是很大的。
唐代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有两种,一种是无偿劳动的工匠:另一种是雇用的工匠。在唐朝初期,在官府手工业中,无偿劳动的工匠是主要的,这种无偿劳作的工匠,称为番匠(也有作蕃匠的)。唐初,民营小作坊工业的匠户,大都与前代一样受官府的控制,他们被征调轮番到官府手工业中服役,称为番匠。这种番匠虽在朝廷控制下要轮番服役,但入唐以后,较北魏时期的工匠已有所解放。在北魏前期,根本不容许私家有绫机,更不许私家畜养技术工巧匠人。以后番役制实行,役丁每年十二番,役匠每年六番,一年之中十二月劳作,有六个月是自由的。到唐朝,又从六番降为二十日,一年中十二月劳作,仅有二十日不自由。这种有技术工巧的番匠,在原住的州县立有户籍,只是每年轮班列京城服役二十日,所以称为“短番匠”。有的番匠在他轮番服役期满二十日后,不愿下班,继续替有些不愿上番服役的工匠服役,官府收当番而不上番工匠的资绢,给替他服役的番匠,以酬其功。这样就使轮番服役的番匠,也可纳资代役。这种情况在《唐六典》中说:“凡诸州匠人长上者,则率其资纳之,随以酬顾”;而“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这种应下番而不下番,以不上番的番匠所纳的代役之资给他当工资的工匠称为“长上匠”。在唐代,“短番匠’是无偿服役的,唐初这种工匠在手工业中占主要也位。随着时间的演变,番匠由于应役的烦扰,宁愿纳资,而不愿上番;官府也因轮番的番匠的技术拙劣而不熟练,因而不愿用他们。情况的变化,遂使番匠成为纳资的匠户,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长上匠”也就近似官府雇用的工匠了。在京城官府手工业中,番匠由谣役无偿劳动向雇佣劳动的转变,在安史之乱以前几乎近于完成,有些地方社会秩序没有经过战争的破坏,番匠制度大致维持到唐朝末年。
唐代官府手工业中,也有一部分雇用的工匠,就是“明资匠”、“巧儿匠”和“和雇匠”。“明资匠”是由官府出资所雇用的工匠,大抵是属于有特殊精巧技术的工匠;至于“巧儿匠”,是“明资匠”中尤为特殊的具有最高技巧的人。“明资匠”和“巧儿匠”都是由官府给予工资,类似募匠,身份是较为自由的。他们是属于有偿劳作,和“长上匠”代人服役,由官府以不应役工匠所纳代役金的帮贴钱而得的雇值是不同的。此外还有“和雇工匠”,是官府手工业和营造工程中出资雇用的工匠和夫役。《旧唐书?玄宗纪》中记载:“和雇京师丁户一万三千人”。据《新唐书?百官志》中说:“雇者日为绢三尺。”这种“和雇工匠”似乎是临时雇用的,但和雇工匠往往也被补为官府的正式工匠。据《贞观政要》中记载:由于关中人疲于徭役,“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说明“和雇”也成为官府用工的一种形式。
唐朝官府手工业的工匠,还有一种就是属于官府的贱民和官奴婢,他们长期在手工作坊里劳作,身份较高的是“官户”,也称为“番户”,是分“番”(班)工作的,“一年三番”。身份更高些的是“杂户’,“二年五番”,每番一个月,十六岁以上就当番。如不愿上番,可以纳资代役。此外,还有一种匠人,就是犯罪的刑徒。唐代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即无偿和有偿两种,在唐朝初期,作坊中以无偿劳作的占主要地位。《新唐书?百官志》注中说,少府监管辖的作坊中有:
短番匠五千二十九人;绫锦坊巧儿三百六十五人;内作使绫匠八十三人;掖庭绫匠百五十人;内作巧儿四十二人;配京都诸司诸使杂匠百二十五人。
将作监管辖的作坊有:
短番匠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资匠二百六十人。
此外,还有“长上匠,州率资钱以酬雇”。从这个记载看,其中少府监管辖的短番匠五千多人和将作监管辖的短番匠一万二千七百多,都是无偿劳作,只有明资匠、巧儿等是有偿劳作,其数最多的仅三百、二百,少的还有几十人,说明唐初官府手工业中是以无偿劳作为主,工匠的身份是不自由的,大概到了唐代中叶以后,这种以征匠为主的局面有所变化,随着番匠可以纳资代役,官府手工业中,“明资匠”等雇用匠人渐渐增多,这种征役劳动向雇用劳动的转变,使官府手工业中工匠的身份也逐渐自由,对官府的依附关系有所松弛。
唐代手工业者的职业是世袭的,不能随便改业。据《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中说:“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从事手工业的匠户,由官府控制便于两监选拔工匠。匠户被选入两监所属各署供职的称为供内,供内的工匠也有组织,据《新唐书?百官志》中说:“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唐朝官府手工业中所用的工匠,不仅有严格的管理,在劳作前都由少府监负责,进行技术培训。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
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矟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
这个记载,说明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工匠都是经过技术训练、掌握操作技巧的熟练工人。唐代对官府手工业的工匠,不仅在工技传授、器物制作等方面有一定制度,而且对于工匠的工作日也有一定规定。据《新唐书?百官志》中说:当时工匠工作日的规定有长工、中工、短工的区别,“功有长短,役有轻重。自四月距七月为长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自十月距正月为短工”。在法律方面对于工匠也有些规定。如“在官司造作,辄违样式,有不如法者,笞四十”。“造作不任时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累倍坐赃论减一等”。禁止私造弩、甲、矛、矟等武器,如有违犯,对造者处以流刑或死刑。
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种类
唐朝官府手工业的种类很多。由于唐朝廷设置了专门管理手工业的机构,如百工、少府、将作等监,直接控制大量的工匠,建立了各种手工业作坊,因而对于皇室、朝廷、百官以至贵族们所需的服饰、车辇、器物、珍玩以至于武器等,都各有生产的手工业部门。其主要的有织染、矿冶、造船、制盐、军器、铸钱、瓷器、造纸、造酒、制糖等。
在唐朝官府手工业中,一个重要手工业部门就是织染手工业。少府监下设有织锦坊、绫锦坊、染坊等手工业部门,不仅京城有这种作坊,在东京及各州县也有这种作坊,生产各种丝织物供皇室及贵族们需要。唐朝的丝织业有细致的分工,有较高的专业化技术,能生产各种花样的产品。唐朝尚方监下所辖的织染署,有技术高超的技师,聚集大量的能工巧匠,采用当时最好的原料和进步的技术,生产出锦、罗、纱、縠、绸、绢、、布等各种产品,并根据时尚,不断更新。据记载织染署所领作坊中,绫锦坊巧儿三百六十五人;内作使绫匠八十三人;掖庭绫匠一百五十人;内作巧儿四十二人。专为杨贵妃贵妃院劳作的织工绣工多至七百人。据《太平广记》中记载,有一个李姓的织锦巧儿,“世织绫锦,离乱前,属东都官锦坊织宫锦巧儿,以技艺投本行,皆云:如今花样,与前不同。不谓伎俩儿以文彩求售者,不重于世,且东归去”。这说明在东都也有织锦手工业,其技巧也随着时尚的不同不断提高与改进。
唐朝的官府染色业也较为发达,据《唐六典》记载:“练染之作有六(一曰青,二曰绛,三曰黄,四曰白,五曰皂,六曰紫)。凡染大抵以草木而成,有以花叶,有以茎实,有以根皮,出有方土,采以时月。”说明分工很细,技术进步。唐朝不仅有染色手工业,而且还有印花手工业。据《唐语林?贤媛》中说:
玄宗柳捷妤有才学……婕妤妹适赵氏,性巧慧,因使工镂板为杂花象之,而为夹结。因婕好生日,献王皇后一匹。上见而赏之,因敕官中依样制之。当时甚秘,后渐出,遍于天下。
说明印花技术最初只有官府手工业中掌握,以后广泛流行。
矿冶业也是唐朝官府手工业的重要部门。唐朝矿冶铸造手工业由少府监掌管,据《唐六典?少府监》记载,掌冶署令“掌熔铸铜器物之事,丞为之贰”。唐朝初期,“天下诸州出铜铁之所,听人私采,官收其税。若白蜡,则官为市之。其西边北边诸州,禁人无置铁冶及采矿。若器用所须,则具名数,移于所由宫供之,私者私市之。凡诸冶所造器物,皆上于少府监,然后给之,其兴农冶监所造者,唯供陇右诸牧监及诸牧使”。说明除西北边境外,其他州郡是允许私采的。唐代矿冶的规模和产量也是较为可观的。据记载,武则天在洛阳用铜铁铸造天枢,高一百零五尺,径十二尺,八面各径五尺。下有铁山,周一百七十尺,用铜制蟠龙、麒麟萦绕铁山。还铸有九州鼎,共用铜五十六万七百余斤。这样大量使用铜铁,没有发达的矿冶业和铸造技术是不可能的。
与矿冶业有关的就是铸钱业。唐代在各产铜地区设立铸钱监,由少府监管辖,这也是一种重要的官营手工业。唐高祖入长安后,民间流行线环钱,其制轻小,八九万才满半斛。于是在武德四年(621)开始铸造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参,积十钱重一两。其文以八分,篆、隶三?